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2,勞訴,75,2013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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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75號
原 告 葉國胤
訴訟代理人 黃重鋼律師
林詠嵐律師
複代理人 廖元應
被 告 生達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進財
訴訟代理人 黃炳欽
嚴天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2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公司之主事務所所在地在台南市新營區,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惟本件係屬因勞動契約涉訟,而被告陳稱原告主要工作之業務區域為新北市板橋區、永和區、中和區、新莊區、淡水區、八里區、樹林區等語,則兩造間勞動契約之債務履行地主要既為新北市,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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