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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0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許佩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秀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0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主文中關於「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肆仟叁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三日起……」之記載,應更正為「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肆仟叁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零陸佰零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三日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0日所發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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