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2,家聲,217,201205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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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聲字第217號
抗 告 人 徐勝豪
上列抗告人對於本院101年度家聲字第217號聲請迴避事件,提起
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7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吳素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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