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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1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恩光
上列上訴人因102 年家訴字第155 號確認遺囑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8,414,44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26,53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藍家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鞠云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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