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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74號
原 告 樂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允澤
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律師
陳淑蘭
被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重球
訴訟代理人 黃帥升律師
陳誌泓律師
張子柔律師
孫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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