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2,建,284,2015120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84號
原 告 企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延陹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律師
複 代理人 吳怡鳳律師
陳澤榮律師
陳怡如律師
被 告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破產管理人 任順律師
複代理人 謝彥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履約保證金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零四年一月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3 年度建字第436 號履約保證金事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上開案件之判決1 份在卷足足憑。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姿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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