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2,建,290,201508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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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90號
上 訴 人 吳啟時即鴻仕水電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信機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萬85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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