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2,訴,1376,2015081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76號
上 訴 人 陳郁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項端、誌群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汪傳伸、
王群讓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第二審裁判費。
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6,1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329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悉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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