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2,訴,2536,20170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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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536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藍偉中
被 告 瑞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周振華
被 告 陳立志
訴訟代理人 南雪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度重上字第606 號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並於民國103 年4 月2 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確定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茲上開民事事件業已確定,有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憑。

據此,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程序原因業已消滅,故本件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揆諸上開說明,爰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江昱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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