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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695號
原 告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法定代理人 陳錦祥
訴訟代理人 林國忠律師
被 告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法定代理人 陳彥伯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林俊宏律師
李思靜律師
被 告 威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綱輝
訴訟代理人 程巧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一○四年九月十五日前,具狀向本院說明如下事項:本件受損之橡膠可撓管其具體受損情況是否僅為「表面橡膠破損而未損及內部」?亦即,破損情況是否未達「穿透、破洞」之程度?除卷附受損狀況照片外,有無其他資料補陳?倘若橡膠可撓管之受損情形僅為表面橡膠組織遭破壞而未至穿透、破洞之程度,則該橡膠可撓管原有厚度若干?破損處之破損深度若干?並請提出相關資料予本院審酌。
於原告過去經驗中,有無針對橡膠可撓管以「貼補方式」進行修繕之實例?若有,如本件採行貼補方式修復,預估修繕費用若干?計算方式為何?兩造另應針對「倘原告就本件損害之發生與有過失,則其過失責任比例若干」具狀表示意見。
繕本均應逕送對造訴訟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蕭涵勻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羅敬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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