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2,訴,4427,20150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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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4427號
原 告 王周垂梅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複 代理人 陳逸融律師
石鋒琳
被 告 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惠肇洪
訴訟代理人 陳宏政
譚璟祺
複 代理人 苗怡凡律師
被 告 呂洪忠
訴訟代理人 苗怡凡律師
追 加被 告 陳怡方
訴訟代理人 李德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0月1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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