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207號
原 告 國泰健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櫆
訴訟代理人 林鳳秋律師
複 代理人 黃雅鈴律師
劉雅雲律師
被 告 台灣怡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
兩造應具狀向本院說明如下事項:本件原告向訴外人精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所購買之四款軟體,各該軟體之具體功能及與被告負責建置之系爭專案系統、系爭專案工作說明書所載「Dynamics CRM 2011」軟體間之關聯性為何;
上開四款軟體是否屬於系爭專案工作說明書第2.2.2條及第2.2.3條所載之「軟體需求」範圍內,依據及出處暨相關證據資料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蕭涵勻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羅敬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