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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1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京維電資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萬隆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250號民事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10萬7,7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7,6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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