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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556號
反訴原告
即原告 楊忠群
李權峯
吳愛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增俊
反訴被告 孫安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提起反訴,本院就反訴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259條定有明文。
是提起反訴,必須在言詞辯論終結前始得提起。
二、查反訴原告即原告於本院民國103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於108年9月19日具狀提起本件反訴,顯與上開規定有違,其反訴不合法,不應准許,自應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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