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2,重訴,620,20150812,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貿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玉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9,35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