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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174號
原 告 彭俊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鷹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查本件原告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850元,聲明第三項給付非自願離職證明部分,為非因財產權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合計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85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尚欠新臺幣6,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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