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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49號
上 訴 人 元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勝興
訴訟代理人 李鳴翱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鄺玉英間103年度勞訴字第49號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51,4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2,0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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