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70號
原 告 陳海島
訴訟代理人 陳鴻興律師
被 告 大漢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勝榮
兼 上 鄭忠政
訴訟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 林峻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原告之訴駁回」應更正為「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揭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方祥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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