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3,司,199,201411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內湖分處
法定代理人 李瑛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利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曾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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