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3,司,211,2014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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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馮明亮即寶聚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寶聚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林正宗、吳金津為寶聚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寶聚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

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寶聚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賸餘財產分派表等文件呈送董事會及監察人審查同意在案,經徵得林正宗、吳金津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林正宗、吳金津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公司董事會議事錄、清算所得申報書、賸餘財產分配表、簿冊保管人就任同意書、簿冊保管清冊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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