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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115號
上 訴 人 林寶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秀緞、林秀美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2月18日本院103年度家訴字第11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法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是提起上訴如未繳裁判費,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即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8年1月14日具狀對本件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08年1月30日裁定命其應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該裁定於108年2 月11日送達於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惟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其上訴顯不合法,依前開法條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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