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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80號
上 訴 人 旺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桂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文生等因103 年建字第280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伍佰陸拾貳萬陸仟玖佰捌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捌萬伍仟壹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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