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3,建,302,201512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02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銧鎂建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興
訴訟代理人 陳憲鑑律師
複 代理人 汪哲論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淯璽實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鉞程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1 月19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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