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3,建,322,20151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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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2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日寶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姿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亞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3 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7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佑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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