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3,建,384,201905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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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佳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啟鋆

訴訟代理人 曾勁元律師
俞惠佳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擎邦國際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代墊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上訴人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28萬0,020元,惟其本訴部分上訴聲明為:「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是上訴人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1萬7,0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3,772元。
另就反訴部分之上訴聲明為:「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1,300萬7,352元,及自民國104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
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14萬3,928元,及自107年7月4日翌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
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317萬5,061元,及自104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
,是上訴人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632萬6,341元(計算式: 1,300萬7,352元+14萬3,928元+317萬5,0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3萬3,556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萬7,328元(計算式:5萬3,772元+23萬3,556元),扣除上訴人已繳28萬0,020元,尚應補繳 7,308元(計算式:28萬7,328元-28萬0,0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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