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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47號
原 告 范碧霞
訴訟代理人 黃威棣
訴訟代理人 黃慕怡
被 告 邱威憲
訴訟代理人 彭志傑律師
複 代理人 張澤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2月29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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