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20號
上 訴 人 施泉興
被 上訴人 主富服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3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0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欣慧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