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3,訴,2070,20151222,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7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賴慶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曜進有限公司、吳政修間因103 年度訴字第2070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8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0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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