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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569號
原 告 台視套房投資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喻曉霞
訴訟代理人 邱姿瑛律師
被 告 吳文學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一月八日上午十時至台視套房投資大廈管理室勘驗。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於勘驗前提出台視套房投資大廈管理室所在建物之建物登記謄本。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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