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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5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文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江富明間因本院一○三年度訴字第二五八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伍萬壹仟陸佰捌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肆仟陸佰陸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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