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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3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厚生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娟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瑞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4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6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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