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3,訴,4463,201512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463號
原 告 陳盈守
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律師
複代理人 劉力豪律師
被 告 許陳洋子
訴訟代理人 崔百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年1月19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24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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