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59號
原 告 袁珮甄
訴訟代理人 黃正淮律師
被 告 詹明珠
陳財源
陳亞婕
陳怡穎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詹德柱律師
複代理人 王子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6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就關於記載引用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之部分,應補正為如附件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補正如附件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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