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3,訴,5093,20151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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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09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詹曜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告即被上訴人閻品潔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壹萬柒仟捌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貳仟玖佰捌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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