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家訴字第24號
原 告 劉莉麗(即林槎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許寶仁律師
林永頌律師
沈巧元律師
白禮維律師
複 代理人 洪嘉吟律師
原 告 Lynda Sandra Wang(即林槎之承受訴訟人)
上 二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英傑律師
鍾秉憲律師
李文中律師
複 代理人 鄭雅文律師
洪嘉吟律師
被 告 林 屏
林行健
林達德
林蘭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哲瑋律師
被 告 林惠蘭
被 告 劉隆琦(即林樸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陳欽賢律師
複 代理人 黃子榛
被 告 林用康(即林樸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劉貹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8年 6月14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新店辦公大樓第二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此由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自明。
二、因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葉珊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