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3,重訴,1134,201705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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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134號
上 訴 人 王俊曜
孫文蔚
黃淑琼
吳至中
孫文禮
吳至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間103年度重訴字第1134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249,8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6,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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