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3,重訴,1148,201512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148號
原 告 盧柏宏
訴訟代理人 蔡明和律師
複 代理人 許育禎
被 告 顏志宇
顏陳利智
追加被告 孫珮頤(原名孫佩儀)
追加被告 合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文澤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森敏律師
狄彥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成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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