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18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蔡海關
涂明智
吳豪正
被 告 北航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胡靜嫻
被 告 王扶搖
王慶宇
上一 被告
訴訟代理人 陳雪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仟零肆拾貳元由被告連帶負擔,餘由被告北航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胡靜嫻、王扶搖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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