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25號
原 告 丁勻婷
訴訟代理人 張克西律師
陳宏彬律師
林芝羽律師
被 告 林鉄金
訴訟代理人 陳亮佑律師
雷麗律師
被 告 林瑞成律師(即被告歐政杉之遺產管理人)
田哲榮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吳威廷律師
被 告 楊阿江
訴訟代理人 陳文禹律師
陳泰溢律師
被 告 王勻玓
王暄惠
益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黃美淑
黃美惠
歐紜溱(原名歐怡君)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認送達林瑞成律師(即被告歐政杉之遺產管理人)部分不合法,有再開辯論調查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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