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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56號
上訴人 即
主參加被告 詹順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劉新山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2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5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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