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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80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昌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昌瑾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39,4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6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林振芳
法 官 歐陽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徐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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