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3,金,59,2015122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金字第59號
上 訴 人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武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叁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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