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事聲,182,201506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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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事聲字第182號
抗 告 人
即 異議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林春榮
代 理 人 洪鉦翔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徐歆彤間因104 年事聲字第182 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 年5 月6 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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