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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事聲字第894號
異 議 人
即 債務人 何凰菱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異議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0月19日本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所為之104 年度司消債核字第6332號裁定提出異議,惟未敘明完整之異議理由,茲命異議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聲明異議之完整理由,逾期即駁回其異議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成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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