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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亡字第81號
聲 請 人 許王寶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王南輝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王南輝(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80年5月26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王南輝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即失蹤人王南輝之妹,王南輝於民國73年5月26日失蹤,迄今下落不明,失蹤已逾7年,為此聲請宣告王南輝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其提出失蹤人親屬附表、戶籍謄本等件為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之戶籍資料、相對人之勞保資料、健保資料、出入境資料、信用卡正附卡資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附卷可稽,堪信為真。
查相對人王南輝係於22年10月13日生,於73年5月26日失蹤,計至80年5月26日止,失蹤屆滿7 年,且於公示催告之申報期間,未據王南輝陳報其生存,或知王南輝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
從而,聲請人據以聲請王南輝為死亡之宣告,為有理由,准予依法宣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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