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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仲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許文龍
代 理 人 謝家健律師
相 對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羅榮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仲裁人迴避事件,聲請人未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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