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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保險字第39號
原 告 彭賴清琴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國泰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要保人彭新埧住所所在地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國泰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第37條約定及彭新埧戶籍謄本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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