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再易,29,201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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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易字第29號
再審原告 楊萬進
黃俊華
陳泰吉(兼陳添明之承當訴訟人)
靳憲章
葉根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炳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1年度簡上字第46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26,00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吳佳樺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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