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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再易字第4號
再審原告 沈克勤
再審被告 勇士大樓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魯慶祥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勇士大樓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再審原告對民國104年7月20日本院104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再審原告主張廢棄本院上開確定判決之再審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萬8,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賴淑芬
法 官 葉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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