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勞執,69,201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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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執字第69號
聲 請 人 黃士熙
鍾文姬
吳雪嬌
陳全旺
相 對 人 偉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佐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竹縣政府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日所為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相對人應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日前,將全數款項發給聲請人,含退休金、資遣費、預告工資及工資(金額詳如附表所示)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積欠伊等退休金、資遣費、預告工資及工資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經新竹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於民國104年8月20日前,將全數款項發給聲請人,惟相對人迄未給付等情,業據其提出新竹縣政府104 年8月10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以為釋明(見本院卷第5至 6頁),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張志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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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姓名 │  工  資  │  資遣費  │   退休金   │   合  計   │
│    │      │(新臺幣)│(新臺幣)│ (新臺幣)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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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黃士熙│244,362元 │658,438元 │            │  902,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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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鍾文姬│ 90,984元 │281,875元 │            │  372,859元 │
├──┼───┼─────┼─────┼──────┼──────┤
│ 3 │吳雪嬌│132,048元 │          │1,395,333元 │1,527,381元 │
├──┼───┼─────┼─────┼──────┼──────┤
│ 4 │陳全旺│160,023元 │822,709元 │            │  982,73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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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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